最近,新加坡教育部在2026年4月出台的一项新规,彻底引爆全球热议,直接掀起了关于体罚伦理和性别平等的大争论。这项新规说得很明确:允许对9岁及以上、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男生,实施鞭刑惩戒,还把这当成校园反霸凌的“最后手段”。可让人争议的是,女生因为法律禁止鞭刑,直接被豁免了,这种区别对待,再加上鞭刑本身就自带争议,一下子就让这事冲上热搜,成了全网热议的焦点。

大家别以为这是新加坡一时脑子热定的规矩,其实这项新规早有铺垫。新加坡教育部先做了一年的校园霸凌专项审查,还征求了两千多名教育工作者、家长、学生和专家的意见,才最终推出的。新规从2026年开始逐步推行,2027年全面落地,核心目的就一个——遏制越来越严重的校园霸凌。这些年,新加坡校园霸凌越来越猖獗,早就不是简单的骂几句、孤立一下,甚至出现了肢体围殴、网络霸凌,还有人持刀威胁,以前那种口头警告、停学的温和惩罚,对那些屡教不改的“问题学生”根本没用,起不到半点震慑作用,这也是新加坡要搞鞭刑惩戒的关键原因。

新规里,关于鞭刑的适用对象、能管哪些行为、怎么分级惩罚、怎么执行,都定得明明白白、严严实实。首先适用对象,只限于9岁以上的男学生,女生不适用,这是因为新加坡刑事诉讼法本来就禁止对女性实施鞭打,再加上考虑到女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。不过大家别以为女生严重违纪就没事,也有留校察看、停学、下调品行等级这些惩罚,不是放任不管。至于鞭刑能管的行为,也很明确,校园霸凌、作弊、吸毒、纵火这些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事,都在范围内,全是校园里最恶劣的不良行为。

在惩罚梯度上,新规是按违纪次数和严重程度来的,分了三个等级:第一次严重违纪的男生,停学1到3天,再打1鞭;再犯的,停学3到5天,最多打2鞭;要是屡教不改,或者行为特别恶劣,就停学5到14天,最多打3鞭,而且品行等级会被下调,直接影响升学和评奖,就是要层层震慑,逼着这些学生改正错误。

为了防止鞭刑被滥用,新规还定了严格的执行流程和安全保障。想实施鞭刑,必须经过校长批准,由有资质、有授权的教师来执行,全程还有见证人在场,打完之后还要写书面报告,通知学生家长。刑具也有要求,必须是直径不超过1.27厘米的织条,而且得隔着裤子抽臀部,不能裸露皮肤,避免造成永久伤痕。另外,打完之后,学校还会一直关注学生的身心状况,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,做到“惩戒和教育结合”,不是单纯靠打人来管学生。

其实大家不知道,新加坡校园里用鞭刑,并不是新鲜事。早在1957年颁布的《学校管理法》里,就有相关规定了,这次新规只是把条款进一步明确、规范,延续了新加坡“严刑峻法”的传统。这种传统最早能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,是当时英国法律留下的,后来被新加坡保留下来,还慢慢完善了。不过就算执行流程再规范,这项新规还是引发了全球两极分化的争议,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吵得不可开交。

支持新规的,主要是新加坡本地的家长和一部分教育工作者。他们觉得,面对越来越严重的校园霸凌,温和的惩罚已经没用了,鞭刑作为“最后手段”,能形成强有力的威慑,让那些霸凌者知道怕,认清自己行为的后果,这样才能保护被霸凌学生的权益。不少家长都说:“只有让霸凌者付出实实在在的代价,他们才会收敛,这项新规,其实是在守护更多孩子的校园安全。”他们还强调,新加坡法治特别严,鞭刑执行有严格规范,不会出现滥用的情况,比那种轻描淡写的惩罚管用多了。

而反对的声音,主要来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、世界卫生组织这些国际组织,还有一部分教育专家。他们认为,对孩子用体罚,会伤害他们的身心健康,不光是身体上疼,还会留下长期的心理阴影,甚至可能让霸凌者更叛逆,觉得“暴力能解决问题”,不利于他们长远成长。更有人质疑,新规只对男生实施鞭刑,明显是性别歧视,可能会让女学生觉得“就算霸凌,也不用承担重责”,不利于彻底遏制校园霸凌;而且被鞭打的男学生,可能会因为羞耻感被同学孤立,反而没法真正改正错误。

面对这么大的争议,新加坡教育部长李智升在5月6日的国会会议上,专门做了回应。他强调,新规的核心不是“靠打人解决问题”,而是通过明确的规则和坚定的后果,引导学生做正确的选择,减少校园霸凌。他还说,鞭刑一直都是“最后手段”,只有把辅导教育、留校察看、停学这些所有教育和纪律措施都用完了,还是没法纠正学生的行为,才会考虑用鞭刑。而且学校决定用鞭刑时,会综合考虑学生的年龄、成熟度和心理健康状况,执行流程公开透明,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。

目前,这项新规已经开始逐步推行了,到底有没有效果,还得等时间来检验。不可否认,新加坡推出这项新规,背后是整治校园霸凌的坚定决心,想靠严格的惩戒,守护校园安全。但与此同时,这事也让我们深思:想遏制校园霸凌,到底该靠严厉的惩戒来震慑,还是靠温和的教育来引导?体罚的底线在哪里?校园惩戒里,怎么才能做到性别平等?不管用哪种方式,核心都是守护学生的身心健康,守住校园安全的底线,这也是全世界各国在校园治理中,都需要面对和探索的问题。

(文/人间观察员)